朱玉葉遭姦殺案,雖然案發逾7年,至今看見報導,仍令人一陣鼻酸。一個正直花樣年華的女生,與妹妹跑步時突然遭擄姦殺,怎不教人悲憫?
警方追緝數年,終于去年捕獲嫌犯並提控,人們期盼法庭將被告定罪,還死者公道。被告卻在簡短判詞下無罪釋放,輕鬆走出法庭。
死者被發現時身上擁有多處傷痕,頭部遭硬物重擊、割頸傷口深15公分,私處有被告及另一人的精液。任誰都能推斷出,這是一宗擄拐姦殺案。
人們卻被法庭告知,被告的車雖曾出現在案發現場,卻不能證明是被告擄走死者;鑒于死者體內有不明第三者的精液,朱玉葉的死亡也許是第三者所為,無法確定是被告殺害了死者。
警方從開始的謀殺與強姦角度調查,到最后只用謀殺罪提控,令案件出現重大缺口。
科學鑒證組專員曾力證死者私處傷痕是死亡前12小時內造成,因此殘留在屍體上的精液,哪會不與命案相關?
鑒于案件審訊範圍是被告是否有殺害死者,即便死者私處有被告的精液,強暴與否似乎不成重點。
與另一人在朱玉葉體內留下精液的被告,可以說完全不曉得對方是誰嗎?
法律的本意是在混亂的世道中,提供一套做人該有的章法與規矩,誰不遵守生活秩序,誰就該被對付。然而,明顯的一樁夥同犯案,卻在證據不足,疑點利益歸于被告的情況下,令死者繼續沉冤,公義尚無法伸張。
看見司法缺陷
法律講求勿枉勿縱,勿枉的理念,使被告得以在“證據不足”下脫身。可是,人們更盼望司法在這案件上做到勿縱。
朱玉葉案件,讓我們看見檢控單位和司法的缺陷。司法漏洞須經過反覆專研與修改,才有望堵住。
朱玉葉案件必須上訴、重查、重審。這個公道,不只是為朱家而討,而是為檢控和司法而討,以證天理昭彰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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